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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和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征集开始日期:2017-12-12 09:48:10   征集结束日期:2017-12-19 00:00:00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和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打电话或发送传真。电话:5337336,传真:5312800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通过电子信件方式将意见发送:hxfzb666@163.com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和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马鞍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马政办〔20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


(一)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三)镇政府;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镇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以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镇政府、有权组织为被告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县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取得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一经确定出庭应诉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九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庭审前阅卷等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按时参加庭审。


第十条  行政应诉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因县政府依请示作出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因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或签订行政协议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因县政府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应具体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应诉承办单位。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五)行政应诉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或者有关单位对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发生争议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负责人指定应诉承办单位。


以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有权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行政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及其他诉讼材料;


(二)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


(三)制作答辩材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积极配合、协调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六)及时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七)其他与行政应诉有关的事项。


前款第(三)项所称“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证据目录;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所必需的证据由其他行政机关保存的,应诉承办单位有权调取,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因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但不属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工作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二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向其转送应诉材料。


(二)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拟定答辩材料(副本)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三日内向应诉承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四)应诉承办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制作答辩材料,报政府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五)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县政府名义盖章确认后,在开庭审理前将上述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维护被诉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按照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和权限行使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必须取得委托人特别授权。


第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有关当事人。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程序终结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送裁判结果处理建议。裁判结果处理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


(二)是否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建议;


(三)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或处理案件的有益做法及推广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处理建议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或及时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原应诉承办单位继续履行应诉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应诉承办单位具体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宜。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一)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二)无法定事由拒绝向应诉承办单位提供有关证据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三)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


(六)不按规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作出处理的;


(七)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八)对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本机关因同类问题再次败诉的;


(九)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汇总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年度对本地区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析报告应包括当年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及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备专业应诉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应诉工作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由各应诉承办单位在同级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开展行政应诉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应诉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诉讼理论学习及应诉实务培训,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已经结束